旅游者出游时选择一家货真价实的旅行社是非常必要的

       在旅行社鱼目混杂、旅游秩序相对混乱的情况下, 旅游者出游时选择一家货真价实的旅行社是非常必要的。一般来说, 选择旅行社主要有五条标准:

       一是看旅行社是否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2 0 世纪8 0 年代中期起, 我国在旅行社行业实行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旅行社业务, 除了按有关规定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外, 还必须在事前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目前, 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和颁发许可证, 国内旅行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或经过其授权的地区、自治州、地级市旅游局审批并颁发许可证。只有证、照都齐全的旅行社才是合法的旅行社。千万不要把自己交给无牌照的地下旅行社, 如掮客、非旅游单位和个人, 或未经核准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公司。否则, 会给自己的旅行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并且旅游权益也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二是看旅行社是否已交纳了旅游质量保证金。我国在1 9 9 4 年颁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且《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自1 9 9 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对已足额缴保证金的旅行社, 其经营业务受到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保护, 而对其他旅行社的质量理赔申诉, 上述部门将概不受理。因此, 报名参团时应该选择信誉良好, 且已经足额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 千万不要贪图报名费少的小便宜, 而误入" 野马旅行社" 之圈套。因为多数的" 野马旅行社" 先是以低价吸引顾客上钩, 然后在吃、住、行、游和购物等方面做" 文章" , 旅游产品质量和游客的消费权益根本无法保证。对于能足额缴纳保证金的旅行社, 这本身就是旅行社的实力与信心的标志。这些旅行社一方面较为注重导游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另一方面如果在服务质量方面有问题而对这些旅行社投诉时, 也有各级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作为后盾, 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得到保障。

       三是看旅行社是否有权经营旅游者所需要的旅游业务。我国规定, 各类旅行社只能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活。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业务, 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国旅游、边境旅游等业务, 都属于超范围经营。由于旅行社的经营权是与其经营能力、业绩、市场信誉等相一致的, 所以超范围经营者通常在这些方面不具备保证服务质量的能力, 容易出问题。对于超范围经营, 旅游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就要查处, 但出了服务质量问题, 损害了旅游者权益后, 查处起来难度比较大。因此, 国内旅游在选择旅行社方面比较简单, 出国境旅游就复杂得多, 必须通过咨询弄清哪家旅行社能够代理和组团进行出国境旅游。如果通过代理社报名, 还必须弄清其有无代理资格, 为哪家旅行社代理, 被代理社有无出国游组团权。

       四是哪家旅行社在所需要的旅游项目、线路上具有优势。由于所处的经营环境不同, 市场开发目标和经验不同, 经营权相同的旅行社之间在市场和业务上仍有分工和侧重, 大部分旅行社都有自己的优势产品。为了切实保证旅游质量, 充分实现出游目的, 在选择旅行社时还应当尽可能了解附近可供选择的旅行社的优势和特色, 择其长者、善者而用之。就国内旅游来说, 旅游者考察和选择旅行社的重点, 主要是其解决交通客票的能力、业务合作网络状况和导游人员的素质。第一点可直接前往旅行社了解和听他人介绍, 后两点可从旅行社的经营业绩、时间和公众反映来判断。业务网络状况直接关系到其在旅游目的地订房、订餐、解决景点交通和回程票、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的能力, 即直接关系到旅游质量。

       五是价格的比较。选择旅行社时必须充分考虑价格因素, 但绝不是越低越好。旅游价格的组成分两大块:一块是代费用, 由旅行社付给吃、住、行、游诸环节上的消费; 另一块是综合服务费。有的旅行社在价格上搞" 障眼法" , 在旅游项目上搞" 短斤" , 在旅游服务质量上搞" 少两" , 看起来直观价格是低了, 实质上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 对价格过低的旅游团体, 要确实搞清旅游的质量, 不宜跟着感觉走, 不是价格越低越好。有的游客采取货比三家不吃亏的心理, 哪家便宜找哪家, 这可能不知不觉会陷入一种误区。曾有这样一件事:一家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到某地, 因比同行低了几百元, 而吸引了不少旅游者。交了钱临上火车时, 游客接到旅行社通知原订车票是直快, 现改为特快要补差价。到了目的地, 游一景点时, 导游说此景点不在所收的费用当中, 又临时增加, 还有其他费用等等, 搞得游客很不开心, 回来一算比其他旅行社的价格还略高一些。

       表现在制度上的传统的道德和法律的规范

       日本的传统文化及其与日本现代化的关系问题, 是近年来我国日本学术界颇为重视的研究领域。不少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例如, 日本国民性、民族性问题的研究; 日本文化与外来文化关系问题的研究; 日本儒家文化问题的研究; 日本传统家族制度与" 家意识" 问题的研究; 日本集团主义问题的研究, 等等。上述研究对日本传统文化研究的深入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 我们也注意到, 在以往的研究中, 人们在大量使用日本传统文化概念的同时, 却往往未明确说明, 究竟什么是日本的传统文化, 对它的研究究竟应探讨哪些问题。为此, 有必要对将要探讨的日本传统文化作一个大致的界定。

       日本文化是日本民族在特定的自然、社会环境中的创造性活动及其产物的总和, 日本的传统文化则是其历史文化的积淀物。人们在研究文化时, 把文化分为不同的层面或系统, 这种划分对传统文化同样也是适用的。日本传统文化的构成纷繁复杂, 内容丰富多样, 表现在各个方面。将日本传统文化作进一步的分类, 不仅有助于观察这些文化现象, 而且有利于对各种传统文化对现代日本文化的作用和影响作出正确的评价本书试将日本传统文化研究中应探讨的内容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物态文化层, 即以物质文化的形态表现出的传统的生产及生活的方式; 制度文化层, 表现在制度上的传统的道德和法律的规范; 行为文化层, 即传统的礼俗、习俗、风俗和民俗; 精神文化层, 表现在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心理方面的传统文化, 如传统的哲学、宗教、艺术、价值观、社会心理、民族性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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