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不受任何人支配
主观主义把法的本原归结为人的功利、目的、情感或意志, 并把法产生的合理性建立在这些主观精神之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命令主义产生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 其标志是宗教方面出现新教, 政治方面出现开明专制主义, 经济方面出现重商主义。这一阶段的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沙, 其共同点是安全比自由更受重视, 并倾向于到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制力中去寻找法的根源。
在近代西方法哲学史上, 主权命令主义的代表人物首推荷兰的格劳秀斯和英国的霍布斯。格劳秀斯虽然认为人性是自然法之母, 人类理性是自然法的实质, 但是在涉及现实法的问题时, 他则表现出鲜明的国家主义立场。按照格劳秀斯的看法, 国家是自由人出于理性的考虑, 为享受法律利益和共同福利而结合起来的, 是独立的自由民的集合体。既然文明社会是为了维护和平而成立的, 那么在达到这个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 国家就理应拥有一个超越人们之上的权力。所以, 为了维护公共和平和良好秩序, 国家有权制止人们之间无限制地应用这种权利。
因此, 所谓主权, 就是那种不受另外一个权力限制的权力, 就是那种其他任何个人意志不可视其为无效的权力。
格劳秀斯承袭博丹的观点, 极力反对" 主权在民" 论, 鼓吹" 主权在君" 论。他认为, 人民绝没有强迫或命令君主的权力, 也没有因君主滥用权力而起来限制他, 惩罚他的权力。如果允许滥用抵抗的权力, 国家将无法存在, 而变成一个一盘散沙式的人群。不仅如此, 格劳秀斯一方面认为任何私人无权对犯罪者实施惩罚这无疑是正确的, 但另一方面又认为只有拥有最高权力的君主才有这种惩罚权, 因为法律乃是君主意志的体现, 君主不受任何人支配。这种君主绝对主权论的思想, 反映了格劳秀斯法哲学观的保守性质。
对政治权力具有一定的制衡作用
社会学上认为, 宗教与国家的分离, 是社会从" 前现代" 进入到" 现代" 的最重要步骤之一。宗教涉及的是人们的精神领域, 是指向彼岸的, 是反功利的; 而政治涉及的是世俗事务, 是指向现世的, 是协调利益纠纷的。只有两种取向相反的权威截然分开, 各行其是, " 现代化" 才是有可能生长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权是政教合一的, 那显然, 这个政府的力量相对于社会就过于庞大了, 除了政府的力量恶性膨胀之外, 其他任何民间的力量都难以生长。" 现代化" 的种子无法在这样的条件下自发地萌芽。如果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是受到了外来力量冲击, 被迫地现代化, 那么, 政教合一的体制一定会使这个" 现代化" 了的社会变成一个怪胎。
一般来说, 即使在前现代社会, 宗教也会因其对彼岸的追求精神, 成为一种不同于世俗政权的力量, 可以对政治权力具有一定的制衡作用。而参与到政治中的宗教, 则会由于对世俗利益的介入, 使宗教组织变得世俗化, 使宗教精神本身受到玷污。所以, 对世俗事务的介入, 一贯都是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这样成熟宗教的主流派别一致摒弃的倾向。这也是何以三大宗教的魅力经久不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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