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然是不可能得到普通民众认同的法

       在法的制定中, 许多人都沉醉于法的表面完备。认为只要有法可依, 就算完成了法的制定的使命。如果立法上的法制要求仅是" 有法可依" , 那么这样的法制要求也未免太简单了。事实上, " 有法可依" 了, 也并不是真正的立法上的法制完备。因为立的是什么法, 其法的价值追求是什么? 还非常重要。制定出来的法是正价值、零价值或负价值的问题, 比有无法的问题更加重要。具有负价值即坏的法的制定出来了, 比没有法更加可怕。因为没有法还有希望, 而制定出来的是负价值的法, 留下来的就只有失望和绝望。何以制定有价值的法, 避免所立之法在立法时就为无价值或负价值? 倘若制定出来的法为零价值, 立法就是毫无意义的徒劳; 倘若制定出来的法为负价值, 立法就只是有害无益的恶行。

       在法的执行中, 许多人都沉醉于法的表面实施。认为只要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就要坚决的执行, 只管合法性问题, 不管合理性问题。所谓的" 合法不合理" , 就是指它违背民众普遍认同的" 常识、常理" , 违背普通民众用以规范自己日常生活的基本行为规则。这样的法, 必然是不可能得到普通民众认同的法, 必然只能是体现少数人意志的法, 只能是少数立法者的法。主张对这种法也要坚持"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 主张少数立法者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强迫大多数人接受他们的意志, 这难道不是人治、不是专治吗? 这肯定是人治, 也肯定是专治, 至少就立法的层次来讲, 只能得出这种结论。立法者的权就是法, 立法者即使再错, 普通民众也必须服从。

       亚里士多德说, 法治是良法之治。孟德斯鸠说:有两种坏现象, 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 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民变坏。后一种祸害是无可救药的, 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这种祸害。

       1 8 4 3 年, 马克思在他著名的" 林木盗窃案的辩论" 中, 也引用了孟德斯鸠的这句话痛斥当时普鲁士莱茵省议会把捡枯树枝的行为纳入盗窃犯罪, 与砍伐林木同样处罚是一种残酷的立法行为。恶法是否法的争论在我国当前仍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工作机器就不能高效运转

       在日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景象:小学的校车接孩子上学, 小孩子们不懂事啊, 车子一来一窝蜂地往车上跑, 边上的校工不乐意了, 把孩子们都赶下来, 先让男孩子上, 坐好了以后, 再让女孩子上。也就是说, 女人走出家门后上的第一堂课就是:先让男人!

       小学毕业, 上了中学, 该好些了吧? 不, 歧视更严重了! 名牌中学, 像东京的" 麻布" 、" 开成" , 神户的" 滩" , 鹿儿岛的" 拉扎尔" 这样全日本知名的一流中学, 都明确规定, 不收女生! 只有二流的中学才接纳女生, 但是往往又规定, 女孩子的考分要比男孩子高3 0 分才录取! 要知道总共才考三门功课, 百分制!

       那走上社会找工作如何呢? 日本的职业分" 事务职" 和" 一般职" , 女人就只能从事事务职, 不能从事一般职, 理由是一般职要加班, 而女人要照顾家庭, 不能加班, 所以就只能从事事务职。日本社会观念认为:日本没有资源, 只有人, 只有靠人的打拼才能活下去, 所以他们的理想社会是:男人是工作机器, 女人是贤妻良母, 来支持工作机器的良好运转, 及培养新一代的工作机器和与之配套的贤妻良母。

       日本人认为家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细胞, 因为家庭是工作机器保养场, 家庭出了问题, 工作机器就不能高效运转了, 那还了得? 所以社会看待婚外恋、婚外情( 日语叫不伦) 的眼光是很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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